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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洪勝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即債務人
人 施昭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施雅晨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昭佑、施雅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昭佑、施雅晨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於台南市仁德區非本院轄區,相對人施昭佑、施雅晨戶籍分別設於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永康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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