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聲請人
賴民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股票掛失聲請單記載之內容,請補正及更正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股票附表漏列股票(票據號碼:87NE0000000)1紙之股票號碼,應具狀補正。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其中報案內容記載之股票發行公司「欣屏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應為「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另股票(票據號碼:104NX0000000)1紙,正確應為「票據號碼:104ND0000000」;股票(票據號碼:110ND0000000)1紙,正確應為「票據號碼:110NX0000000」,請更正上開內容。

㈢承上,上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人為第三人「賴文儀」,非本件聲請人,故請重新提出由聲請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