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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聲請人
慈暉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俊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當事人欄聲請人慈暉電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記載(如本裁定聲請人之記載方式)。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慈暉電腦有限公司王吉俊」)。

㈡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113年11月30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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