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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聲請人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源富工程行林嘉惠」)。

㈢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114年1月3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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