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劉蕙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補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九如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源富工程行林嘉惠」)。
㈢發票日欄。(應記載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民國114年1月3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