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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邱月琴、郭明鑑、紀睿明、周添財、張財育、黃男州、呂豫文、施俊吉、莊仲沼

  • 原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耀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姍姍滙豐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喬湘秦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蔡惠雯即蔡政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惠雯即蔡政祝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存款新台幣(下同)176元,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13年10月29日補正狀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相關保險公司回函、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及相關各金融機構回函附卷可稽。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財產,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 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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