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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29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
林合垠即力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保險等資料,惟債務人設籍於台南市南區,有債務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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