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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 原告
    林○蓮陳○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林○蓮 住○○縣○○鎮○○○路00號 關 係 人 陳○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蕭○○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陳○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蕭○○(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蕭○耀(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6月28日死亡)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蕭○○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蕭○○之母,並經本院112年度 監宣字第000 號裁定選定為蕭○○之監護人。因聲請人之配偶 即受監護宣告人蕭○○之父蕭○耀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死亡 ,聲請人及蕭○○同為蕭○耀之繼承人,於辦理蕭○耀之遺產繼 承分割相關事宜時,聲請人與蕭○○之利益相左,依法不得代 理,爰依法請求選定陳○雲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蕭○○辦理蕭○耀 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此即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 項之規定。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家事聲請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陳報狀等件為證。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其稱係為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而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按其所辦理事務,實質上為處理被繼承人蕭○耀之遺產繼承暨分割事宜,而本件聲請人既為受監護宣告人蕭○○之監護人,亦 同時為被繼承人蕭○耀之繼承人,關於被繼承人蕭○耀之遺產 繼承及分割事宜,顯有利益衝突之情,依法不得代理,自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次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定被繼承人蕭○耀之遺產總額係新臺幣(下同)18, 705,676元,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3人,蕭○○之應繼分係遺產 總額之3 分之1 即核定價額6,235,225 元〈計算式:18,705, 676元÷3=6,235,225 元,元以下4捨5入〉,據聲請人提出之 遺產分割方案所載,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 地號、東港鎮○○段000及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屏東縣○○鎮 ○○路00○000號0樓、東港鎮○○○路00號及000號房屋,鴻○精密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光○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力○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力○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鴻○電股票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均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坐落屏東縣○○鎮船頭段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屏東縣○ ○鎮○○路00000號、東港鎮○○路000-0號房屋由蕭○元單獨繼承 ;被繼承人玉山銀行存款842,346元則由蕭○○單獨繼承,有 遺產分割協議書在卷為憑。嗣聲請人具狀陳報已分別匯入100萬元、500萬元至受監護宣告人蕭○○東港○○路郵局、東港郵 局帳戶作為補償,已逾應繼分6,235,225元,有民事陳報狀 、蕭○○東港○○路郵局及東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正面及內頁 影本在卷可憑。就形式觀之,並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是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復查蕭○元已依據本院112 年度監宣字第000號裁定,會同聲請 人開具受監護宣告人蕭○○財產清冊完畢,此有陳報狀附卷可 稽。而陳○雲為受監護宣告人蕭○○之嬸嬸,與受監護宣告人 關係甚親,就被繼承人蕭○耀之遺產繼承與協議分割事宜並無利害關係,且具狀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蕭○○之特別代理 人,有同意書在卷足憑,亦無其他不適任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陳○雲為受監護宣告人蕭○○於辦理蕭○耀所遺之遺 產繼承與協議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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