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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聲請人
A01
關係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甲○○○之子,甲○○○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因第三人即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子與配偶,同為繼承人,故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於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等相關事宜時,聲請人A01因與受監護宣告人甲○○○利益相左,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法請求選定乙○○,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於辦理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與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此即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8條第2 項之規定。又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家事聲請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民事裁定、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戶籍資料、特別代理人同意書、繼承系統表、陳報狀、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受監護宣告人存摺影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函詢屏東○○○○○○○○○,查核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即子輩A01、受監護宣告人即配偶甲○○○、其他子輩丁○○、戊○○等4人,有屏東○○○○○○○○○○0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據上開資料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即由上開人等按人數平均繼承,故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應繼分應係被繼承人遺產總額4分之1,即核定價額1,840,012元(計算式:7,360,047元÷4=1,840,011.75元,個位數以下4捨5入);又繼承人間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揭示之被繼承人財產為基礎,已於1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四、故就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中可見,受監護宣告人甲○○○得自被繼承人丙○○所留遺產中取得之部分,嗣經匯款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帳戶,有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在卷可參,其匯款額已逾受監護人本次繼承可資取得之核定價額,應認無侵害其利益之情事,故就繼承人間關於遺產分割等繼承事宜之處置,自應予以尊重。

五、本院審酌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A01為其監護人,聲請人與甲○○○間又同為丙○○之繼承人,在辦理丙○○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顯有利益衝突之情,依法不得代理,自有為甲○○○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再者,聲請人已依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會同戊○○開具財產清冊完畢,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又關係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女婿即戊○○之配偶,是關係人在本件與被繼承人間之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尚無利害關係,並願意擔任本件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在卷為憑,從而,聲請人聲請選任乙○○於受監護宣告人甲○○○辦理被繼承人丙○○遺產繼承與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164條第2項、第176第4項準用同法第11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且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依同法第111條第4項之規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被選任人時發生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繼承人間就被繼承人丙○○遺產之分割協議
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669/100000 由A01、丁○○、戊○○分別共有 屏東縣○○市○○里○○路000號三樓之2 權利範圍全部 由A01、丁○○、戊○○分別共有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1,017,781元 由A01、丁○○、戊○○各自取得1/3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 712,000元 由A01、丁○○、戊○○各自取得1/3 華南商業銀行內埔分行 000000000000 15,061元 由A01、丁○○、戊○○各自取得1/3 華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 28元 由甲○○○單獨取得全部 中華郵政公司屏東六塊厝郵局00000000 61元 由甲○○○單獨取得全部 中華郵政公司屏東大埔郵局 00000000000000 2,582,984元 由甲○○○取得1,839,854元,由A01、丁○○、戊○○各自取得247,71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城中00000000000000 69元 由甲○○○單獨取得全部 8S-0000-0000-日產-1275 0 由A01單獨取得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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