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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千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相對人
蔡郭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70號提存事件,提存之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00萬元登錄債券(債券代號:A03113號),准予變換提存為同額之112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假扣押裁定,於本院110年度存字第370號提存事件提存103年度甲類第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登錄債券(債券代號:A03113號)為相對人供擔保。茲因上開公債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112年度甲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50號假扣押裁定及110年度存字第370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提存事件卷宗查明無誤,堪信為實在。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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