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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1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里港砂石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藍玉意
代理人
張有志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邱崇成即東昇興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聲請人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住所地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新興區,契約履行地在高雄市旗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管轄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復未主張本院轄區內有何假扣押標的,則本院就其假扣押聲請無管轄權,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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