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
- 抗告人
- 宏鈞國際有限公司即成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鈞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建樑間拆屋還地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10分之5),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建樑間拆屋還地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10分之5),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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