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5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千瑜

抗告人
宏鈞國際有限公司即成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宥
相對人
林建樑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是項裁定業於114年2月6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