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屏東縣佳冬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4,72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