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廖鈞霖

  • 被告
    賴則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賴則復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則復自民國114年7月1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知積欠超過100萬元之債務,有不 能清償之情,且曾於民國113年10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因無法負擔協商條件而協商不成立。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 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從事臨時工,每月所得平均約為24,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現無投保勞保,顯無受僱於固定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8,618元,應屬確實。又聲請人之母,年約84歲,111年、112年所得分別為2,445元、1,057元,名下無不動產,有戶籍謄本、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參酌聲請人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其母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2名兄弟共同負擔,另其母每月領有敬老 津貼4,049元,亦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稽,此部分應予 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4,856元【計算式:(18,618-4,049)﹞÷3=4,85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4,342元,應屬確 實。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僅餘2,5 82元(計算式:24,000-17,076-4,342=2,582),而聲請人 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984,512元,亦有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洪甄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