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鈞霖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毓菁
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A01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2,474,172元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情。又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間,與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成立前置協商,約定每月清償2,427元。惟聲請人嗣因失業收入減少無法負擔協商款,而於113年8月毀諾。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109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又聲請人於111年8月23日退保勞保,至113年12月9日始於台灣便利物流有限公司投保勞保,復於114年1月8日退保,此外,聲請人除上開投保單位外,同時於屏東縣才藝教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等情,有前引勞保投保資料可參,堪認聲請人確有工作不穩之情。另聲請人於113年雖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收入所得143,900元,然其每月平均所得僅約11,992元,顯不足以負擔聲請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及協商款。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雖因毀諾而未能繼續履行與債權人成立之前置協商方案,然該毀諾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受僱於彩券行,每月所得約為20,000元,有收入切結書可參,且聲請人現無投保勞保,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另聲請人每月領有身障補助4,049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參,此部分亦應列計,則聲請人每月可支配所得共為24,049元(計算式:20,000+4,049=24,049)。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聲請人稱每月必要支出19,000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之數額18,618元為計算基準。又聲請人育有未成年子女,年約13歲,112至113年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現在學,有戶籍謄本、在學證明書可參,復經本院調取其之112至113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訛,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9,309元(計算式:18,618÷2=9,309),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4,000元,洵堪採信。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僅餘1,431元(計算式:24,049-18,618-4,000=1,431),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已達329,518元,有擔保債務亦達2,004,786元,亦有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及債權人清冊可稽,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所為聲請,應屬有據,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