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游鯨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多尼雅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亞多尼雅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妍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