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璟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傑
- 被告
- 林柏睿
- 被告
- 美家堡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建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林柏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75萬7,4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美家堡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21萬6,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597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萬4,624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欄勿遮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