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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高世軒

原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0萬2,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1,52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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