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華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東昇
- 訴訟代理人
-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恩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7,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恩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2萬7,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9,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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