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郭欣怡

  • 當事人
    龔書翩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陳瑛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龔書翩 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 告 邦德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秉基 被 告 陳瑛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人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邦德資產 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邦德公司)與被告陳瑛佳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二項被告中,如任一被告已為 給付,他項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㈣被告邦德公司應給付原告10萬1,9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 ,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訴之聲明第4項則與前三項聲 明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萬1,937元(計算式:600,000+1 01,937=701,93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已繳6,1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瑛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可足資特定人別資料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謝鎮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