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4號
- 原告
- 薇風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萬鳳
- 訴訟代理人
- 蔡育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萬2,6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