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5號
- 原告
-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玟德
- 被告
- 陳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美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其請求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應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秀美(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