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黃玥瀠
- 被告
- 億洋船舶建造修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正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9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05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正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9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