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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彭聖芳
  •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 原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惠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萬5,5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3元。茲依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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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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