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簡光昌
- 法定代理人阮氏賢
- 原告賢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賢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氏賢 訴訟代理人 黃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萬1,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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