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6號
- 原告
- 賢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氏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聰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鄴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萬1,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