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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薛侑倫

原告
許雅玲即旺鑫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另本件原告承攬之系爭工程位於高雄市杉林區、被告佰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為高雄市左營區,本院無管轄因素,請說明主張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俾釐清管轄法院。

三、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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