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真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萬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