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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顗雯劉佳燕彭聖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曜春水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真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1萬7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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