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慧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其繳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