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進發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月娥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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