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景鴻
- 被上訴人
- 原告
-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2,600元(系爭房屋總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上訴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