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潘快、薛侑倫、郭欣怡
- 法定代理人謝淑貞、杵塚健二
- 原告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杵塚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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