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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潘快薛侑倫郭欣怡

上訴人
即原告
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杵塚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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