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泰山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高玉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即坐落屏東縣里○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0建號建物之買賣價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