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豐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張湛律師
- 被告
- 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李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被告於113年11月7日遞送聲請變更期日狀,陳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11月8日出國而聲請更改庭期,並請求改定1個半月以上之期日,惟被告早於113年10月19日即已收受本院寄發之送達證書,通知本件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4時辯論,並請被告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已有充裕時間於庭期前撰寫答辯狀,並安排出庭事宜,如無法出庭,亦可盡早聲請更改庭期,惟本件迄今未收到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被告又在辯論期日前4日才具狀聲請更改庭期,此已影響原告權益,本次雖同意被告之聲請再開辯論,惟爾後如有類此情形,本院將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