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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曾士哲

  • 當事人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3號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玟德 被 告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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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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