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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8號

返還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沈蓉佳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鼎權
送達代收人
范雅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海政即翔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9,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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