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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李芳南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乙○○○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吳文賓律師、黃家豪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權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健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14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方法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應分割如起狀附表所示(院卷一第11頁),嗣以準備書狀變更後之聲明: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應分割如準備一附表所示(院卷二第129頁);均係以其分割遺產為基礎事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前後所為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有關連性,原訴之訴訟及證據資料在審理時復得加以利用,俾求可在同一程序加以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統一解決紛爭,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告主張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下以姓名稱)之繼承人,己○○於民國000年0月0日死亡,配偶乙○○○,長男甲○○,次男庚○○(00年00月00日歿,絕嗣)、長女辛○○(00年0月00日歿),次女戊○○、三女丙○○,辛○○死亡後其代位繼承人為其女丁○○,故其繼承人為原告甲○○、被告乙○○○、丁○○、戊○○、丙○○,渠等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1/5);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至23之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己○○所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至於分割方法部分,㈠現金部分(存款),兩造繼承之遺產中,關於存款及債權部分金額1856萬8,115 元(附表一編號27至57),(兩造已先行分配)原告與○○三人共四人,一人各207萬5,142元,其餘款項由乙○○○取得。單獨取得部分①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丁○○單獨取得;②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戊○○單獨取得;③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由甲○○單獨取得。④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由乙○○○與丙○○共同取得;金額找補:戊○○現金補償共有人48萬7,560元,甲○○現金補償共有人13萬1360元,丁○○受補償2萬2,440元,丙○○受補償29萬8240元,乙○○○受補償29萬8240元,至於○○段000地號由甲○○、丙○○、戊○○、丁○○共同取得,並依附圖所示分割成四筆,由甲○○單獨取得A部分、丙○○單獨取得B部分、戊○○單獨取得C部分、丁○○單獨取得D部分。(如準備一狀附圖),其餘不動產,按各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共有。(準備一狀),如要鑑價費用由被告負擔;因兩造間對於系爭遺產並無不可分割遺產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應分割如準備一狀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被告丁○○提出之分割方法:除○○段000-0 地號土地與000 地號土地與○○路000 號房屋主張按兩造分別共有各1/5 ,其餘不動產依繼分分割,現金仍應分配,被告主張鑑價,鑑價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乙○○○、丙○○提出之分割方法:○○段000 地號土地與○○路000 號房屋應分配丙○○,現金同意原告方案,其餘不動產如不能達成協議,請按應繼分分割,不同意送鑑定。

不爭執事項(院卷第96-97頁)

㈠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下以姓名稱)之繼承人,己○○於000年0月0日死亡,配偶乙○○○,長男甲○○,次男庚○○(00年00月00日歿,絕嗣)、長女辛○○(00年0月00日歿),次女戊○○、三女丙○○,辛○○死亡後其代位繼承人為其女丁○○,故其繼承人為原告甲○○、被告乙○○○、丁○○、戊○○、丙○○,渠等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1/5),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院卷一第55-71頁)。

㈡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至23之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一第33-38、73-215頁)。

㈢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 本件爭點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己○○(下以姓名稱)之繼承人,己○○於000年0月0日死亡,配偶乙○○○,長男甲○○,次男庚○○(00年00月00日歿,絕嗣)、長女辛○○(00年0月00日歿),次女戊○○、三女丙○○,辛○○死亡後其代位繼承人為其女丁○○,故其繼承人為原告甲○○、被告乙○○○、丁○○、戊○○、丙○○,渠等均未拋棄繼承,其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1/5),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院卷一第55-71頁)。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兩造為系爭遺產之共同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至23之土地,業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稅籍證明書等在卷可按(院卷一第33-38、73-215頁)。兩造未能達成遺產分割之協議。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原告主張堪信屬實。至於現金部分既為遺產,且為原告起訴狀範圍(院卷一第21-23頁),依遺產分割一體性,自應列入遺產而分割,合先敘明。

㈡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在分割遺產前,就上述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兩造目前既無法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而上述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⒉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為何?

①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設有明文。

②至於系爭遺產之分割方法,原告雖以㈠現金部分(存款),兩造繼承之遺產中,關於存款及債權部分金額1856萬8,115 元(附表一編號27至57),(兩造已先行分配)原告與○○三人共四人,一人各207萬5,142元,其餘款項由乙○○○取得。不列入分割;至於單獨取得部分①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丁○○單獨取得;②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戊○○單獨取得;③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000-0地號土地由甲○○單獨取得。④屏東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000號房屋由乙○○○與丙○○共同取得;金額找補:戊○○現金補償共有人48萬7560元,甲○○現金補償共有人13萬1360元,丁○○受補償 2萬2440元,丙○○受補償29萬8240元,乙○○○受補償29萬8240元,至於○○段000地號由甲○○、丙○○、戊○○、丁○○共同取得,並依附圖所示分割成四筆,由甲○○單獨取得A部分、丙○○單獨取得B部分、戊○○單獨取得C部分、丁○○單獨取得D部分。(如準備一狀附圖),其餘不動產,按各共有人應繼分比例共有。(準備一狀),如送鑑定,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丁○○提出之分割方法:除○○段000-0 地號土地與000 地號土地與○○路000 號房屋主張按兩造分別共有各1/5 ,現金仍應列入分割,其餘不動產依繼分分割,現金仍應分配,被告主張鑑價,鑑價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被告乙○○○、丙○○提出之分割方法:○○段000 地號土地與○○路000 號房屋應分配丙○○,現金同意原告方案,其餘不動產如不能達成協議,請按應繼分分割,不同意送鑑定。惟依兩造各自主張僅有利於己方,而對其餘繼承人不公,而被告各自主張亦各執一詞,均係對自己有利,對其餘繼承人不利,本院審酌再三,認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最為公允,亦無兩造各自主張偏利己方,衡屬公平允當。。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己○○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將己○○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訴訟費用之負擔: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附表一被繼承人己○○之遺產與分割方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須於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原○○段0000-00地號 )土地 130㎡ 45/486 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472㎡ 全   3 屏東縣○○鄉○○段00地號 485㎡ 全   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87㎡ 全 000號房屋坐落   5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17㎡ 全 000號房屋坐落   6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97㎡ 全 000號房屋坐落   7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40㎡ 全 000號房屋坐落   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 全   9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51㎡ 445/5998   1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204 ㎡ 1/4   1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73㎡ 1/2   12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7㎡ 1/4   1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24㎡ 全   14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 全   15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 全   16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6㎡ 全   17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1163㎡ 全   18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45㎡ 全   19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152㎡ 全   20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242㎡ 全   21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420.01㎡ 全   22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5㎡ 全   23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372㎡ 45/486   24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登建物 全 基地000-0地號土地   25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登建物 全 基地000-0地號土地   26 屏東縣○○鄉○○村○○路000號未保登建物 全 基地000地號土地   27 台灣銀行○○分行優惠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510,000   28 台灣銀行○○分行優惠儲蓄存款000000000000 61,836(含利息)   29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期儲款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0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1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2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3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4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5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6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7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8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39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0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綜合存款000000000000 890,896(含利息)   41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2,000,000(含利息)   42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3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4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5 台灣土地銀行○○分行定存000000000000 1,000,000(含利息)   46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戶 00000000000000 439(含利息)   47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戶 00000000000000 12,387(含利息)   48 彰化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戶 000000000000000 7(含利息)   4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 2,606(含利息)   50 陽信商業銀行○○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430(含利息)   51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 45,400(含利息)   52 玉山商業銀行○○分行活儲證券户(0000000000000) 461(含利息)   53 玉山商業銀行○○分行綜合存款 (0000000000000) 1,950(含利息)   54 星展(台灣)商業銀存○○分行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 49(含利息)   55 ○○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 (0000000000000000 19,558(含利息)   56 應收定期儲蓄存款利息 7,449(含利息)   57 應收老農年金 15,100(含利息)    金額總計 18,568,115
附表二繼承人與應繼分
繼承人 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甲○○ 1/5 乙○○○ 1/5 丁○○ 1/5 戊○○ 1/5 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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