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富
- 被告
-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邱佳霖
- 被告
- 邱靜宜
- 被告
- 劉士豪
高奕加
高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三項中關於「高奕佳」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奕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