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昱翔
李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7,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李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7,3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3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