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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育任

聲請人
林蓉珊

吳苑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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