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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李育任

  • 原告
    林蓉珊吳苑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蓉珊 吳苑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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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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