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蓉珊
吳苑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吳苑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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