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蓉珊
- 聲請人
- 吳苑甄
- 相對人
- 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宥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部分調解並另行協議擔保方式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