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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任

聲請人
林蓉珊
聲請人
吳苑甄
相對人
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宥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部分調解並另行協議擔保方式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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