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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
    江宥寬

  • 原告
    林蓉珊吳苑甄
  • 被告
    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蓉珊 吳苑甄 相 對 人 岩生築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宥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為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 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裁定准許假扣 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部分調解並另行協議擔保方式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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