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李育任
- 原告洪聖霖、謝家祐、吳志緯、吳貞儀、潘世通、蔡昕宇
- 被告莎露烘焙餐廳合夥團體、蔡坤元、李東隆、張傑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聖霖 謝家祐 吳志緯 吳貞儀 潘世通 蔡昕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 被 告 莎露烘焙餐廳合夥團體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坤元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 被 告 李東隆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被 告 張傑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莎露烘培餐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莎露烘焙餐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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