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李金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李金順 鄭力維 高韋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原 告 張簡耀川 吳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芮、謝明清即尚賀工程行、劉宜蓁、金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795元(計算式 :497,500+148,695+165,800+165,800+80,000=10,577,952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7,663元(計算式:11,4942/3=7,663),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31元(計算式:11,494-7,663= 3,8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