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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任

原告
傅士熒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告
福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桐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87萬200元、短少薪資11萬5,100元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萬5,8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3萬1,1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765元。而原告已於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296元,揆諸上開說明,其有溢繳裁判費7,531元之情形,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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