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原告
- 劉菊梅
- 訴訟代理人
- 戴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宗陽
- 被告
- 嘉得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宇
- 訴訟代理人
- 王瑞甫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