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劉菊梅
訴訟代理人
戴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宗陽
被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複代理人
江佳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吳銀雀,於起訴後之113年8月13日經核准變更為陳俊宇,惟本件未據陳俊宇聲明承受訴訟,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陳報陳俊宇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