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曾士哲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俊賢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晨間廚房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並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準用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5頁),惟上訴人迄今逾期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可佐,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