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彭聖芳
- 當事人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昇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俊麟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113年度司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 事件法第17條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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