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沈蓉佳

聲請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對人
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潘正屏律師(設屏東縣○○市○○街000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民國111、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額新臺幣(下同)187,257元、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93,628元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扣繳違章罰鍰2,879元等;因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汪登鱉已於112年5月20日死亡,汪登鱉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復查無其他董事及股東可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就清算人之選任亦無特別規定,致聲請人相關文書送達等程序無法進行,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

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及違章罰鍰等尚未繳納,而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汪登鱉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又相對人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且其公司章程未就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股東亦未選任清算人等情,有經濟部110年6月1日經授中字第11033325980號函、公司章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汪登鱉繼承系統表、查詢遺產稅共繼人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遺產稅拋棄繼承人清單、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戶籍資料、本院112年7月19日屏院惠家親112司繼1188字第1129012439號函、112年10月2日屏院昭民字第1120015959號函及相對人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到48頁),揆諸上開條文規定,依法本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汪登鱉既已死亡,且全體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又關於清算人之人選,聲請人建議以潘正屏律師、曾邑倫律師之人為選派對象,經本院函詢其等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其等均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民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1、143頁),審酌潘正屏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且為執業多年之律師,其事務所設於屏東縣屏東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益,應屬適當,復查無有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公司法之規定,選派潘正屏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