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李雅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太華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