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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曉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陳明得向相對人請求新台幣901,626元之依據為何(依據何契約之何條文)。二、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二:存證信函影本,及其收件回執影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3年11月1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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