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吳貞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樂學舍數位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志 上列聲請人與陳彥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